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大地工程處全球資訊網網站上刊載之所有內容,除著作權法規定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如法律、命令、公務員撰擬之講稿、新聞稿等--請參考著作權法第9條規定)外,其他包括文字敘述、攝影、圖片、錄音、影像及其他資訊,均受著作權法保護。
上述不得為著作權標的者,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歡迎各界廣為利用。
本網站資訊內容受著作權法保護者,除有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取得該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後,方得利用。
上述〝合理使用情形〞,說明如下:
(1)本網站上所刊載以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大地工程處名義公開發表之著作,即著作人為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大地工程處,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利用時,並請註明出處。
(2)本網站上之資訊,可為個人或家庭非營利之目的而重製。
(3)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本網站上之資訊,引用時,並請註明出處。
(4)其他合理使用情形,請參考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之規定。


除了合於著作權法第八十條之一非移除或變更權利管理電子資訊,否則無法合法利用著作;或者因為錄製或傳輸系統轉換時,技術上必須要移除或變更的情況之外,本網站所標示之權利管理電子資訊,未經許可,不得移除或變更。


著作權侵權處理辦法

一、本處尊重他人著作權,並依「著作權聲明」及著作權法等相關規定保護著作權,任何人士不得有任何侵害他人著作權之行為。

二、如果您(著作權人、製版權人或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認為本處網站的內容侵害您的權利或有違反著作權法等情事,本處將依下列程序處理:
(一)通知本處
請您填寫「著作權侵害通知書」,以傳真或電子郵件(掃瞄成電子檔)至本處,恕不接受電子簽章。
(二)先行移除
如「著作權侵害通知書」無須補正(詳參通知補正),依您所提供的資料,本處初步研判內容有侵權或違法之虞時,本處將先行從網站上移除內容,但會保留及封存移除時的相關資料(著作權法第90條之10)。
(三)轉知涉有侵權之使用者(以下簡稱使用者)
本處將您所提供的聯絡資料(姓名、電子郵件、電話、傳真)轉知使用者,請他(她)與您聯繫及溝通解決爭議(著作權法第90條之4第2項)。
(四)使用者異議
如果使用者認為沒有侵害著作權情事,將填寫「著作權侵害異議通知書」送本處,如無須補正(詳參通知補正),本處會將異議內容及聯絡資料(姓名、電話、電子郵件)轉送給您,您必須在接獲本處通知之次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已對使用者訴訟的證明(含報案三聯單),否則本處將於通知您的次日起14個工作日後依使用者要求重新上傳(著作權法第90條之9)。

三、其他注意事項:
(一)受委任提出侵害或異議通知
如受委任提出「著作權侵害通知書」或「著作權侵害異議通知書」,代理人應同時聲明其已受當事人(著作權人、製版權人、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或使用者)委託,並載明當事人姓名或名稱。
(二)通知補正
1、「著作權侵害通知書」或「著作權侵害異議通知書」內容若有不完整,本處將於接到通知書之次日起5個工作日內通知補正。
2、當事人或其代理人應於接到通知補正之次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全,視為未提出「著作權侵害通知書」或「著作權侵害異議通知書」。
3、不合格式之通知或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全者,不得作為本處知悉侵權情事之依據。
(三)3次侵權終止服務
使用者若有3次涉及侵權情事,本處將終止全部或部分服務(著作權法第90條之4第1項第2款)。
(四)個人資料保護
本處重視個人資料保護,處理著作權侵權過程中,除聯絡資料(姓名、電子郵件、電話、傳真)外,本處不會提供您其他足以識別他人之個人資料,如您欲取得該項資料,您須向刑事警察局報案或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刑事告訴,本處將依前開單位來函配合提供。
(五)本處聯絡窗口
姓名: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大地工程處
Email信箱:ge_webmaster@mail.taipei.gov.tw
電話:2759-3001分機3113
傳真:2759-2728
地址:臺北市信義區松德路300號3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