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行政院頒「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規定,凡舉發貪瀆經法院判決有罪者,法務部將視法院判決情形發給檢舉獎金,其金額最少三十萬元,最高可達一千萬元,標準如下:
檢舉貪瀆獎勵措施法院判決情形
| 給獎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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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
| 新臺幣六百七十萬元以上至一千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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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以上未滿十五年有期徒刑
| 新臺幣四百萬元以上至六百七十萬元未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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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年以上未滿十年有期徒刑
| 新臺幣二百八十萬元以上至四百萬元未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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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以上未滿七年有期徒刑
| 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至二百八十萬元未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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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以上未滿五年有期徒刑
| 新臺幣一百四十萬元以上至二百萬元未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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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以上未滿三年有期徒刑 | 新臺幣八十萬元以上至一百四十萬元未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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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滿一年有期徒刑、拘役、罰金
| 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至八十萬元未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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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檢舉獎金經法院依第二條各款所列之罪判決有罪者,給與獎金三分之一,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後,給與其餘獎金。已發放之獎金,除檢舉人有誣告行為,經判決確定者外,不予追回。
二、臺北市政府為鼓勵民眾檢舉本府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犯貪污瀆職或不法案件,檢舉案件經檢察官緩起訴處分確定者,即給與獎金五千元;另檢舉案件經檢察官起訴者,給與獎金每案三萬元。經法院判決有罪者依附表之標準給與獎金二分之一,有罪判決確定後,給與其餘獎金。其金額最少為十萬元;最高可達二百萬元,標準如下:
判決情形
| 給獎金額
|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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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
| 新臺幣一百七十萬元以上至二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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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以上未滿十五年有期徒刑
| 新臺幣一百四十萬元以上至一百七十萬元未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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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年以上未滿十年有期徒刑
| 新臺幣一百一十萬元以上至一百四十萬元未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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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以上未滿七年有期徒刑
| 新臺幣八十萬元以上至一百一十萬元未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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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以上未滿五年有期徒刑 | 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至八十萬元未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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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以上未滿三年有期徒刑
| 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至五十萬元未滿
| 案件經法院宣告緩刑,或其犯罪所得利益低於新臺幣五萬元者,其獎金依所列給獎金額二分之一範圍內酌予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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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滿一年有期徒刑、拘役、罰金
| 新臺幣十萬元以上至三十萬元未滿
| 案件經法院宣告緩刑,或其犯罪所得利益低於新臺幣五萬元者,其獎金依所列給獎金額二分之一範圍內酌予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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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眾所檢舉案件如同時符合「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及「臺北市政府檢舉貪污瀆職或不法案件獎勵要點」規定,均可分別向法務部及臺北市政府申請領取獎金。